全国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学术大会-辽宁大学
东北煤矿企业问题解答
冲击地压现场问题回执(吉林省龙家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发布时间:2021-11-21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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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名称:龙家堡煤矿

矿方防冲负责人及电话:于新河    18104371308

会议现场提问人及电话:卢  闯    18104371208

冲击地压现场问题汇总:

1.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委托能够执行国家标准(GB/T 25217.1、GB/T 25217.2)的机构开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天内提交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第十七条规定煤层(矿井)、采区冲击危险性评价及冲击地压危险区划分可委托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机构或由具有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经验的煤矿企业开展,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评价报告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请问承担煤矿企业(煤矿)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危险性评价及冲击地压危险区划分的高校、机构是否需要持有相关资质认证。

2.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2021版)中第四条第六款和第十一条第五款分别对采掘作业地点劳动定员和冲击危险区域限员重大隐患进行了解读。

请问冲击危险区域限员是否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职能部门巡检人员及巡回瓦斯 检查员(当班专职瓦斯检查员除外)等。